一、在我國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規中 , 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 , 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公共財產 。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關于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前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及理解】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二、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 , 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 , 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 , 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 , 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边@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 , 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 。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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