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債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假離婚逃債的法律后果 離婚逃債的法律依據是什么】2002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 , 情節嚴重的 , 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立法解釋列舉了拒不的五種情形 , 第(一)為“被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低價轉讓財產,判決,裁定無法的” 。各級法院多次強調:工作是債權人的債權能夠真正的法律保障,法院要強化措施,加大,案件,是對惡意逃債的典型案件曝光 。
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能否追加其為被人法律未規定 , 我國民事訴訟法213條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追加、變更被主體的條款 , 對此類問題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規定對接收逃債財產人或惡意串通協助逃債的人的強制手段,對被人躲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情況在法律規范的對策,只是實體法規定了逃債的無效,例如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 , 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
如何應對離婚討債
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后與其配偶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 。具體而言,可分兩種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 , 再裁定追加被人的配偶為被人 。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人的配偶為被人 , 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人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人原配偶為被人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離婚之后逃債討債這種行為一般會造成一些糾紛問題,主要是對方沒有收到欠款有可能去找夫妻的另一方要求償還,這樣就會對自己造成一定的影響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猜你喜歡
- 夫妻有債務可以離婚嗎 有債務可以離婚嗎
- 關于離婚財產債務分割問題的法律知識 離婚時為多分財產虛構債務如何處理
- 離婚以后的債務如何承擔 對離婚后債務承擔具體應該怎樣處理
- 擔保人如果離婚了 擔保還有效嗎? 離婚后債務還不起會找擔保人嗎
- 離婚前債務問題怎么解決 婚前債務離婚后又該如何處置
- 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以后還要還嗎 夫妻債務離婚后還要償還么
- 夫妻離婚時如何確定債權債務 夫妻離婚時認定債務的依據是什么
-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后一方承擔債務,還會找另一方嗎 離婚前一方借款怎么辦,夫妻共同債務常見的問題
- 貸款房離婚歸一方如何處理 離婚房子歸一方貸款債務怎么處理
- 離婚前個人債務離婚后要承擔 個人婚前債務離婚后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