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李在浙江義烏租了一個攤位,幾年前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從事小商品批發 , 生意做得不錯 。隨著業務量的增大,原來的個體戶式的經營已經不能再適應客戶的要求 。雄心勃勃的小李也想做一名真正的“公司老板” 。小李的老婆小張也很支持老公的想法,二個人一拍即合 , 決定成立一個公司,取代現在的個體工商執照 , 來發展自己的生意 。
二周后,公司名稱核準就批下來了,叫“**工貿公司” 。夫妻倆很高興 。為了使生意不受公司開辦手續的影響,二人商量后,先把“**工貿公司”的公章刻好了,對外以公司的名稱簽訂合同,看著合同上鮮紅的公章,小李和小張夫妻二人開心的不得了,特別是小李剛剛又和一家材料經銷公司簽了一個大的定單,二個人都樂壞了,都幻想著公司做大做強、發家致富的那一天 。
天有不測風云,沒想到 , 急功心切的小李被那家材料經銷公司騙了,發出去了200多萬元的貨,卻沒有收回來一分錢 , 那家經銷公司也消失的無影無蹤,而給**工貿公司供貨的生產廠家小丁卻天天找小李要貨款,這讓小李焦頭爛額 。
“禍不單行”,在這節骨眼兒上,小李又與小張又因為這事兒鬧起了離婚,小張埋怨小李心急莽撞,導致錢款被騙;而小李又指責小張事后諸葛亮 , 自私自利 。
和小李、小張一樣郁悶的還有給他們供貨的小丁,他給**工貿公司發了200萬的貨,卻一分錢都沒有收到 。
小丁向小李要錢 , 可小李說他的錢都投入到公司注冊的驗資賬戶去了,要等公司核準完畢后,才有錢返還給他 。
小丁向小張要錢,可小張說發貨合同是小丁與**工貿公司簽的,不是與自己簽的;自己馬上要和小李離婚了,而工貿公司馬上成立了,小丁可以向公司要錢,但自己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
那么,小丁該向誰要錢呢?
關鍵詞:
設立中的公司發起人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
公司從開辦到成立,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包括簽訂章程、申請開辦、名稱核準、經營場地租賃、驗資及出具報告、領取營業執照等 。小李和小張開辦的“**工貿公司”,雖然經過了工商局的名稱核準,但由于還沒有辦理出來營業執照,因此 , 屬于設立中的公司 。
公司成立,一般是以法人營業執照領取為準 。在沒有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前,不論股東是以什么名目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以及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工貿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擔小丁的貨款 , 小丁也不能向“**工貿公司”索要貨款 。
【公司與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 設立中公司的責任在離婚時該不該由夫妻連帶承擔】如果小丁不能向“**工貿公司”要錢 , 那么 , 他該向誰討要貨款呢?答案很明確,自然是**工貿公司的發起人 。
“公司發起人” , 是指負責公司籌備事務的人 。在公司設立階段 , 發起人對外代表設立中的公司,對內執行設立事務 。如果公司依法成立 , 則發起行為經創立大會確認后 , 自始由公司承受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如果公司未能依法成立,則發起人應就其發起行為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
小張和小李夫妻二人申請開辦“**工貿公司”,是公司的發起人 。在**工貿公司注冊成立之前,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應該負責清理公司籌辦過程中產生的民事責任,而不能以“公司尚未成立”為由 , 推脫責任 。一般來說 , 公司只有在注冊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后才能辦理刻制公章的手續 。小張和小李在公司沒有成立之前刻制公章的做法 , 是不對的 。李-張和小李也沒有權利要求小丁等公司注冊成立后再向公司索要欠款,道理很簡單,如果公司一百年沒有注冊成功,那么小丁就一百年不能要回欠款嗎?并且,如果小張和小李不對自己作為發起人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將會導致市場交易行為混亂,對交易相對方小丁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 。
因為這一筆糟糕生意,小張和小李夫妻倆兒人互相指責,感情惡化 , 甚至可能導致離婚,但這些都不能成為拒絕向小丁還款的理由 。
小張和小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開辦公司 , 由于經營行為而導致的負債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 , 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依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共同連帶清償的債務 。據此 , 夫妻共同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還包括經營性債務 。本案中 , 小張和小張的債務就屬于經營性債務 。《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小張以“自己馬上要離婚了”為由,拒絕承擔共同債務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
那么,小張和小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對小丁的債務承擔責任呢?
一般來說,公司一旦成立,即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財產,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本案中,如果小張和小李公司注冊資金到位 , 且**工貿公司營業執照已經領取,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民事責任,應由公司獨立承擔 。雖然簽訂合同時**工貿公司還沒有成立,但法院從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來,一般都會認為合同有效,成立后的公司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小張、小李就不再負有直接承擔還款責任的義務 。
同樣的道理,在**公司成立之前,對于某材料經銷公司收取貨物而不付款的行為 , 小張和小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法院或公安機關追究某材料經銷公司的民事或行事責任;而在**工貿公司成立后,可由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相應的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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