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發生爭議時 , 誰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 。這種觀點認為,債務與財產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應的,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就應由承擔義務的一方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
另一種觀點認為 , 應當由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 , 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不認可的 , 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除非舉債人能證明該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
上述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承擔義務方舉證,而承擔義務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夠明確 。但從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張個人債務的非舉債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對于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該論者認為“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這實際上是說夫妻一方舉債,非舉債的另一方不能證明是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就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
我們認為,要非舉債方去證明舉債方的舉債資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難的;由非舉債方承擔舉不能的法律后果,顯然也是不公平的 。這樣 , 容易助長另一方惡意舉債 。從維護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財產的安全性出發,防止一方惡意舉債 , 對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爭,原則上應有主張共同債務者舉證,不能舉證者,應認定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他方不承擔償還義務 。因而,我們原則上同意后一種觀點 。
但從現實生活來看,夫妻債務并非都是單方舉債 , 也有共同舉債的情況 。同時,夫妻債務也并非只有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之爭,有時也可能互相主張屬于對方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等情形 。
遇到上述情況,應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 。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
但對下列情況 , 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 , 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 。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 。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 。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 。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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