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債務婚后用共同財產還可以嗎
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為: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 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 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 , 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二、婚前個人債務誰來償還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 , 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 。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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