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婚后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內經營性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被告馬*糾因生產經營需要,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蔣-斌借款120000元 , 并出具借條一張給原告 , 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馬*糾未歸還借款 。原告向法院起訴 , 要求被告夫妻二人歸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 。
原告訴稱,被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經原告催收,被告未予歸還 , 要求判令二被告歸還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 。
二被告未予答辯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被告為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借貸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 是合法有效的 。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還款義務 , 被告經原告催告后仍未還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由于該借款屬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 應由被告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為確保合法的借貸關系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1、由被告馬*糾、唐*瓊給付原告蔣-斌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0年4月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付);2、本案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財產保全費1200元,共計2550元,由二被告負擔 。
【法理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 , 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第一百二十四條,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 , 原告依照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因此承擔還款不能的責任,被告在庭審中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證實該款是單方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償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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