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執行局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的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 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
2、夫妻的共同債務界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 , 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 , 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 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 。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
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采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準,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 , 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 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 。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民法典執行局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 , 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按照規定夫妻的共同債務包括了幾個方面的內容 ,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應該要一起償還,如果說雙方因為債務問題產生糾紛的話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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