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共同債務能1個人承擔嗎
可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愿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 。協商成功的情況下 , 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 , 但是一般情況由雙方共同清償 。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2、《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
三、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 。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 , 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 。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 , 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 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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