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
一、父母親友贈送的結婚禮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登記后,舉行婚禮前,父母或親友贈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除非在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的財產 , 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我國民間普遍認為結婚登記不算正式結婚,一定要辦婚禮才是正式夫妻 , 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婚姻法第8條規定:“取得結婚證 , 即確立夫妻關系 。”可見 , 沒有舉行婚禮就不算結婚的想法,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結婚登記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這段時間,這段時間內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規定或約定應視為共同財產,王某某與胡某于2010年5月登記結婚,2010年6月劉某某接受的贈與,贈與時表示是向雙方贈與,故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二、離婚案件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三、首先,應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相反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四、其次 , 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 ,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相反約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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