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 , 你們離婚時,對于共有的財產 , 應當平均分配 。但由于你照顧家庭 , 那么你可以多分 。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 應歸本人所有 。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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