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私自搭建的且即將拆除的建筑是違章建筑 , 是違法的,是不能合法轉讓和按正常房屋的價值評價的 。但在沒拆除之前它仍是他們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即使被有關部門依法拆除但未予沒收的房屋磚瓦、木料,仍是他們夫妻的合法財產 。對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所有的合法財產,按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時是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 。
該財產如何分割,我們覺得應讓他們首先去補辦房屋所有權的手續,如有關部門的決定沒有變更,房屋仍需拆除 , 不予補辦手續 , 可以就房屋拆除后所得材料進行價值評估,扣除拆除費用,進行競價分割 , 如果有關部門改變了處理決定 , 給補辦了房屋所有的登記等手續,可以按正常房產依法進行評估 , 扣除補辦登記等所花費用 , 競價分割 。
違章建筑,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筑 。違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⑷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
有一種觀點認為 ,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筑物和構筑物 。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盡科學,其并沒有指明 “違章建筑”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 。這個將在后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筑補辦手續后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違章建筑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 , 有各種不同的情況 。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筑建筑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 , 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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