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及范圍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是什么】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第一 ,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 。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 , 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 。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 。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 。即有契約依契約 , 無契約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
3、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必備要件
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 , 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
第一 , 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我國法定婚齡大大高于成年年齡 , 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者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都不會涉及未成年問題 。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
第二 ,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 , 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 。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的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不適應,則意思表示不真實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 , 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
第三,當事人親自為的行為,不適用代理
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 。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 , 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 。同時 , 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 , 涉及到夫妻雙方相互扶養的義務 , 涉及到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以及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因此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如中國**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與其妻子李某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必須也只能由何某與李某簽訂,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內心真正感受 。
第四,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這里的“法律”不僅包括民事法律規范,同時也包括其他部門法律規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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