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無法確認歸屬怎么辦
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或約定不明,無法直接判定時,則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從法院的判決規則來說,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 ,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
1、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認定 夫妻財產無法確認歸屬怎么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此外,在軍婚離婚糾紛中,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亦屬于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 。
2、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以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解釋 ,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此外,“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夫妻財產分割的問題
1、一方隱匿、轉移共有財產以及虛構債務的情形時有出現,法院認定難 。有的當事人為在離婚時多得財產,采用隱藏存款憑證,轉移共有財產等方式 , 損害另一方的利益 。另一方由于不知賬號 , 無法取證,法院亦無法確認 。有的還為侵吞另一方的財產而虛構債務,向親朋好友要假借條、欠據 , 并互相串通作虛假陳述,但法官往往真假難辨,很難對虛構債務作出認定和依法處理 。
2、新類型財產增多,缺乏區分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和依據 。企業改制后,一方取得的企業股權或者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是作為個人財產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識不一,也無確定的標準 。對婚前屬一方的房屋,婚后一起拆掉在原址又重建的,另一方應否享有產權份額 對農村離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 沒有依據 。如果分割后女方又轉嫁到另一村的,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還有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三十年不變 。
3、關于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有關規定有欠公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此條只強調了收益所得時間,而忽視了“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 。在適用中出現了兩種不夠公允的現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 , 婚后獲得收益則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二是一方婚后創作或創造并取得的知識產權 , 離婚后獲得收益卻又只歸一方所有 , 這對取得知識產權的配偶一方不公 。
4、對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有盲區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未辦理離婚手續,但已公開分居生活,一方為生活或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等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在離婚訴訟中 , 針對夫妻之間的訴請 。
法院對夫妻與第三人的債務在夫妻間如何承擔作出的判決是否必然及于債權人 夫妻一方能否以離婚判決而對抗債權人的起訴 基于此,由于《民法典》對共同債務規定不明,有的當事人還以約定財產為名,將共有財產約定給一方,而將債務約定給無財產的一方,試圖逃避債權人的追償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夫妻財產無法確認歸屬怎么辦”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夫妻財產的歸屬無法進行確定的時候,一般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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