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的分割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 尤其是知識產權收益以及企業產權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我們知道了,知識產權的受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再婚時離婚知識產權收益該怎么分割呢?我們來通過下文了解一下 。
一、知識產權收益離婚時怎么分
我國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據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 , 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 。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 , 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 。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 , 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 , 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
二、離婚企業產權怎么處理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時可以結合《》、《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 ,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伙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 , 離婚時可對合伙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伙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
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 , 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為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 , 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 , 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 , 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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