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可否執行債務人配偶個人財產
如果債務人將全部財產轉移給配偶,逃避償還債務責任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 執行其財產償還債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自然人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 。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 。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 。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 。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 。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 , 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 。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
(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認定其行為無效 。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不承擔債務,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 。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共同償還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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