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損毀 婚前財產受到損毀能不能得到補償】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這個法律常識我在多篇文章中都有所涉及 。但是不可避免的,婚前財產很難從婚后生活中分離出去,甚至婚前財產都會用于婚后生活之中 。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婚前的個人財產隨著時光的流逝,會在婚姻生活過程中逐漸消耗、損毀、貶值 。名為個人財產 , 但是卻在雙方共同生活過程中貶值,一旦離婚,一方是否應該給予另一方財產補償呢?
案例一
1996年李先生購買了一輛富-康轎車,當時李先生還是單身 。1998年與余某結婚時,李先生特意到公證機關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以后,這輛富-康車成了李先生與余某的主要交通工具 。2000年余某與她的兩個弟弟先后取得了駕駛執照之后 , 都來用該車“練手” 。如今兩人要離婚,分歧就在這輛車上 。李先生認為這輛車雖是其個人的婚前財產,但主要是夫妻共同使用 。而且由于她兩個弟弟的緣故,汽車已經嚴重損毀 。為此李先生要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一部分來對自己進行補償,但遭到余某的嚴辭拒絕 。
就本案中,李-生要求余某應該對汽車損毀給予經濟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兩人離婚時分割的財產 , 除了婚前財產各歸個人,其他可分割的就是婚后共同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
案例二
陳-靜與丈夫李-生結婚的時候,除了房子是陳-靜父母出資購買 , 家具、家電等等都是由李-生購買 。但是隨著婚姻生活的日益平淡,在北京長大的陳-靜發覺與來自農村的李-生有越來越多的分歧,經過幾番爭吵后,陳-靜和李-生協議離婚 。房子是陳-靜父母在倆人結婚前購買,寫的是陳-靜一個人的名字,現在已經價值翻了兩倍 。李-生認為,家具家電是自己購買,用于婚后生活,但是現在已經嚴重貶值不值錢了,因此離婚財產分割中 , 陳-靜應該給自己一些經濟補償 。
就本案中,李-生要求陳-靜應該對貶值財產給予經濟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兩人離婚時分割的財產 , 除了婚前財產各歸個人,其他可分割的就是婚后共同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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