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離婚前,將夫妻二人共同購買的洗浴中心轉到其父名下,試圖轉移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轉讓無效,并判決丈夫給付前妻21萬元經濟補償 。
王-萍(化名)和張-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籌款42萬元作為首付,以張-石的名義購買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區一洗浴中心的經營權和設備,并約定如果未付清轉讓費該洗浴中心不可轉讓他人 。
2006年7月 , 王-萍和張-石將一處房產賣掉,并將所得款項全部用于償還洗浴中心的欠款和經營 。
2007年 , 王-萍和張-石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雙方并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萍仍與張-石一起經營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 。但在二人離婚前 , 張-石在未經王-萍同意的情況下,與自己的父親簽訂了轉讓協議,將洗浴中心的經營權、設備全部轉讓到其父的名下 。王-萍得知后 , 一紙訴狀將張-石告上法庭,要求對洗浴中心進行分割 。
原審法院認為,王-萍與張-石原是夫妻 , 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洗浴中心 , 同時二人將房屋出售后,將所得款償還了借款,應認定洗浴中心屬二人共同享有 。張-石在離婚前擅自將洗浴中心轉讓是無效的,其行為侵犯了王-萍的合法權益,張-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紤]到張-石現仍實際經營洗浴中心,并以此為生活來源,應將洗浴中心的經營權和設備判歸張-石所有 , 同時酌情將首付款的二分之一給付王-萍作為經濟補償 。
法院判決洗浴中心歸張-石經營,設備歸張-石所有 , 張-石給付王-萍經濟補償費21萬元 。
【故意離婚轉移財產 丈夫離婚前擅自轉移財產被判無效】一審宣判后,張-石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律師說法
申請財產保全可避轉移陷阱
針對婚姻一方五花八門的轉移財產行為,本市張盈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清認為,擺脫“轉移”陷阱,當事人還是謹慎細心為好 。最穩妥的辦法就是一旦發現雙方出現了離婚苗頭,就及時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監管”共有財產 。
王律師還指出,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現代人財產組成成分已不僅僅局限于現金、首飾、房產,而是轉向多元化 。其中包括固定財產,如汽車、家用電器、家具等;金融資產,如股權、期權、股票等;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內容比較豐富 。如果在婚姻的延續過程中,夫妻雙方沒有對這些財產的權屬作出明確約定或公證,一旦真的“勞燕分飛” , 勢必要為財產劃分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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