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封配偶名下財產嗎 查封配偶名下的房產】
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是否可以查封本案是一起執行異議復議案件 , 法院依法查封申請復議人與被執行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作者提出執行法院無需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作出認定,并不宜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觀點,供參考 。[案情]申請復議人劉某,女 。申請執行人王某 , 女 。被執行人施某,男 。申請復議人劉某與被執行人施某系夫妻關系 。2001年2月1日,劉某購買江蘇省江陰市高巷路某號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人為劉某的房產證 。2003年11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在王某申請執行施某借款糾紛一案中,依法查封了上述房產,劉某遂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普陀法院經聽證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2)普執字第1289號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 。劉某不服,于200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復議 , 要求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 , 并解除對上址房屋的查封 。申請復議人劉某認為 , 普陀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查封的江蘇省江陰市高巷路某號房產是其一人出資購買,產權人是劉某,與被執行人施某無關 。本案所涉債務系被執行人施某為與申請執行人王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產生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與申請復議人無關,故要求撤銷普陀法院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并解封房屋 。申請執行人王某認為,本案系爭房屋系在申請復議人劉某與被執行人施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 。申請復議人所謂本案所涉債務系被執行人為與申請執行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產生的個人債務,沒有事實依據 。要求維持原裁定 。被執行人施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答辯 。[審判]我院經審查認為,因申請復議人與被執行人系夫妻關系,本案系爭房屋系在申請復議人與被執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系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施某對該房屋享有財產份額 。故執行法院查封江蘇省江陰市高巷路某號房產并無不當 。我院遂裁定:駁回申請,維持原裁定 。[評析]一、本案中法院是否有權查封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房產筆者認為 , 由于本案中案外人劉某系對普陀法院查封其名下的房產提出異議,故本案審查的重點應當在于普陀法院查封系爭房產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除法定的情形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夫妻共同財產,現本案的申請復議人未能舉證證實系爭房屋的財產權屬其個人所有,故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施某對該房屋亦享有財產份額 。劉某認為查封的房產是其一人出資購買,與被執行人施某無關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劉某認為本案所涉債務系被執行人施某為與申請執行人王某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而產生的個人債務,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筆者認為,即使有證據證明本案所涉債務系施某的個人債務,施某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債務,施某在系爭房屋中的財產份額仍屬于責任財產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 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產執行座談會紀要》中“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在其他房地產權利登記人名下的房地產中擁有權益,被執行人也無其他房地產可查封的,可以要求該房地產權利登記人協助,并查封該房地產登記人名下的房地產……對不可分割的房地產,應當整體查封”的規定 , 普陀法院認定施某對該房屋享有財產份額并依法予以查封并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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