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協議書正規范本 應怎樣申辦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 , 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 , 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 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具有積極意義,收到明顯的社會效果 。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 。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 。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 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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