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養的孩子可以斷絕關系嗎
依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抱養孩子形成的是收養關系,而在一定的條件下,收養關系是可以解除的,如雙方協商一致、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等情形 。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 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如何確立收養法實施以前的收養關系
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收養關系,由于當時并沒有規定收養的專門法律規定 , 所以事實收養關系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因此,對于收養法實施前已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申辦事實收養公證 。
凡當事人能夠證實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因收養事實而共同生活時成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受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 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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