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父母才能作為監護人嗎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一般來說 ,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 。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三種: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
②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 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 由人民法院裁決 。
并不是只有父母才能作為監護人,具體監護人的確定得從自身的情況來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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