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合同如何訂立
一、意定監護的特點
是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 , 無論是監護人的選任,還是監護事項的委托,均應由被監護人確定 。意定監護的核心內涵是被監護人在有意思能力時為自己選任監護人,并將自己的人身照顧和財產管理等事宜委托給監護人,待自己喪失意思能力后,由監護人按照被監護人的意愿處理監護事宜 。意定監護是為應對老齡社會而創設的老年人保護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決定權,使老年人有尊嚴地度過晚年生活 。意定監護起源于1954年美國弗吉尼亞州創設的持續性代理權制度,此后 , 德國在此基礎上創設了照管制度,日本創設了任意監護制度 。
二、意定監護的相關程序
1.意定監護合同的訂立 。
首先由當事人訂立委托監護合同 。即希望將來利用意定監護之人,與愿意擔任意定監護人的人之間,預先在公證機關或法院登記意定監護合同 。此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委托人為本人的情況)必須具備必要的締約能力 。意定監護合同書必須同時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書(日本《任意監護法》第3條) 。在締約時,原則上本人和意定監護受托人雙方都必須在場 。以公證人與本人當面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據此,公證人或法院可以發揮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無進行確認并擔保的機能 。
2.意定監護合同的登記 。
負責做成公證證書的公證處或法院等機構登記的意定監護合同,必須向監護登記機關(日本《監護登記法》2條)進行登記(日本《公證人法》57條2項) 。通過登記,對意定監護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顧交易安全 。
3.定監護監督人的選任 。
意定監護合同訂立且登記之后,本人“由于年齡、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礙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狀態”時,一定范圍的申請權人向法院申請選任監督人 。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請的或者本人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的除外,該申請以本人的同意為必要 。
與法定監護相比,意定監護平衡了個體的特殊性和監護的僵化性 , 尊重被監護人的個人意愿,使得本人在契約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選任監護人,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意定監護本質上是一種代理關系,意定監護契約即委托代理合同,具體授權內容由被代理人決定 。因此意定監護的內涵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監護人選任監護人時可以與監護候選人協商 , 雙方可以就建立監護關系達成協議;二是對監護事務的授權委托由被監護人單方決定 。
人文關懷是當代民法的重要價值理念,這突出體現在對人的自由和尊嚴的充分保障以及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關愛上 。民法是人法,對人的保護是民法的價值基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民法的重要任務 。意定監護是為保障老年人、殘疾成年人等的權益而創設的法律制度,最能體現民法的人文關懷精神,也最能體現民法作為人法的特質 。因此,民法典在設定意定監護制度時應充分考慮制度的內涵與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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