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1)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
(2)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
(3)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 , 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
(4)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 。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
二、法定監護人的設定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對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 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 , 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對精神病人設立的監護人 。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角度來看,精神病人可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但法律規定的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相同的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其他近親屬;
3、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
4、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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