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意定監護能撤銷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意定監護是可以撤銷的,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 , 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有損害被監護人的三種法定行為時,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有關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 , 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 , 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
二、監護的種類是什么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 。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監護人明顯不利的 , 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范疇 。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 。所謂爭議,對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范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愿意擔任監護人;對于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范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 ?!睹穹ǖ洹芬幎ǖ闹付ūO護的權力機關 , 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 。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 , 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 。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 。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后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
3、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 。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 不因委托發生移轉,被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 , 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 , 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
【民法典中的意定監護 民法典意定監護能撤銷嗎】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法律上明確指出了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以及生活無法處理的公民,可以由正常的人員進行監護 , 有關監護人的認定條件和方式在相關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對于意定監護的監護人如果存在履行責任問題時,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職責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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