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還可以要求監護嗎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終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不需要向法院宣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
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需要監護的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還可以要求監護嗎】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 , 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 , 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 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范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還是可以要求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立監護人 。可以是居委會指派也能是法院指定 。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或者對相關的問題感興趣,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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