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推定
——楊x與張x離婚后婚生子女的認定糾紛上訴案
【案由】撫養費糾紛
【案號】(2008)渝一中法民終字第2999號
【審判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簡述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的推定】【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上訴人】楊x(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張原審被告)
【權威收錄】最髙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
裁判規則:
婚生子女推定是指借助婚姻關系推定子女的父親和確定婚生子女的身份,并不是嚴格依照血緣關系確定 。
基本案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04年1月登記結婚,被上訴人于2005年2月生下一女楊XX 。2007年9月雙方協議離婚,約定楊xx由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上訴人以楊xx不是其親生子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并提供了一份2007年1月在酒店房間其與被上訴人的談話錄音 , 在錄音中被上訴人承認楊xx為其與他人所生,楊xx并非上訴人的親生子女,并承諾將來自行撫養子女 。上訴人稱其與被上訴人及楊xx的血型分別是0型、A型、B型,但被上訴人不同意以親子鑒定的方式確認上訴人與楊xx的親子關系 。法院向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書面送達了風險告知書,指出被上訴人不配合鑒定即存在敗訴風險 。同時,向被上訴人送達傳票 , 要求被上訴人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以利于辨明錄音資料的真偽 。被上訴人拒絕出庭,并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其本人簽名的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決定書 。
爭議要點:
法院能否據此認定上訴人與楊XX不具有親子關系 。
裁判理由:
錄音證據對本案事實認定有重要作用,但被上訴人經傳喚拒絕出庭,放棄自己質證的權利 。被上訴人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錄音資料中關于楊XX是其與他人所生小孩的陳述,因此被上訴人應承擔本案的不利后果 。做親子鑒定能夠確認上訴人與楊xx的身份關系,便于徹底解決糾紛,但被上訴人在法院告知敗訴風險的情況下 , 仍不予配合 , 被上訴人對此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因此,應當認定上訴人與楊XX不具有親子關系,上訴人對楊XX無撫養責任和義務,被上訴人應返還撫養費,并承擔婚內不忠于夫妻感情的精神損害撫慰 。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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