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 ,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 。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怎么算 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 , 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 , 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 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 , 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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