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撫養費糾紛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支付與前妻的養女即原告的生活費、學費等各項費用的一半 。
據查明,原告系被告與原告代理人在其婚姻存續期間收養的女兒 。2006年1月23日,被告與原告代理人在日照市嵐山區民政局協議離婚 。協議約定原告由被告撫養,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100元,直到原告年滿18周歲止 。后原告代理人將原告帶走,并于2006年9月份安排其到某高校就讀,學制4年 , 原告委托代理人為其繳納了第一學年的學費2500元、住宿費500元、第一學年的教材費300元 。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學費及生活費 , 被告拒付 。
法院經審理認為:
【撫養費糾紛案例判決 撫養費的糾紛案例與分析】原告雖與被告是養父女關系,依照法律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等同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被告與原告代理人均對原告有撫養的義務;原告尚未年滿18周歲,依法有受教育的權利,所花費的教育費用和生活費用應由被告及原告代理人均擔;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費及學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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