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 , 安-福原告邵*香與被告李*民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婚生男孩(6歲)由被告撫養,被告放棄原告給付小孩撫養費 , 原告放棄小孩的探望權 。后原告多次要求探望婚生小孩,被告都以協議中原告已經放棄了探望權為由拒絕 。為此,原告起訴至法院 。
【放棄撫養權探視權不出撫養費 “免付撫養費”換“放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分歧:
被告以原告“免付撫養費”換取原告放棄婚生小孩的探望權的協議是否有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協議有沒有效,應該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來認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本案中的協議是原、被告雙方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沒有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該協議有效 。原、被告應該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協議 。
另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種身份權 。而合同法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 。因此本協議是否有效,不能依照合同法來認定 。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不能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 。因此該協議無效 。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依照法律規定,中止行使探望權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而不能由離婚雙方隨便協議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即探望權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因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撫養費”換取原告放棄婚生小孩的探望權的協議無效 。安-福縣人民法院歐*佳先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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