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成與林秀(已病故)系夫妻關系 , 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當時家庭生活困難,被告將婚生次女小雪送給原告薛龍、薛蕓夫妻收養,當時未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公證 , 也未簽訂收養協議等相關手續 。近年來,原告家中經濟困難,無能力繼續撫養小雪,而被告目前經商,經濟條件較好,有能力支付婚生次女小雪的學習和生活費用 。原告從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著想,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確認原告薛龍、薛蕓與小雪的收養關系無效;小雪由被告帶領撫養 , 撫養費由被告自行承擔 。
被告何成辯稱:原告所述情況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
法院征求小雪本人的意見,其表示愿意跟隨親生父親何成共同生活 。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薛龍、薛蕓不具備法定的收養條件 , 與小雪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 。原告薛龍、薛蕓要求依法確認與薛雪雯的收養關系無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 判決原告薛龍、薛蕓與小雪的收養關系無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帶領撫養 。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
【評析】
收養關系是指被收養人和收養人之間的一種擬制血親關系,這種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收養關系一經法定程序成立,即發生收養的擬制效力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養父母子女間互負撫養、贍養的義務,互享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關系 。
本案焦點在于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導致收養行為無效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 , 導致收養無效的原因有三個方面:
1、收養主體不合格:(1)收養人不合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荒曷芩?。(2)被收養人不合格 。被收養的人已滿14周歲、不屬于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導致收養無效 。
3、因合法性不具備而導致收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 , 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本案中原告薛龍、薛蕓在收養小雪時,已育有一子一女,不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的資格條件,且薛龍、薛蕓收養小雪的行為未經過有關民政部門登記 , 依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未經登記或欠缺有效條件的,收養行為無效 。收養關系無效的確認,可依訴訟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 。依訴訟程序確認收養無效的 , 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確認收養無效 。一經確認收養無效,收養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 。據此 , 法院判決原告薛龍、薛蕓與養女小雪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小雪由生父何成直接帶領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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