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由于兩人常年分隔兩地 , 且原告周某在2010年已向法院起訴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也同意離婚 。但在對于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判定上,合議庭產生了以下兩種觀點 。
第一種觀點,小孩一直由原告周某親手撫養,在感情上與周某更親近 , 周某對小孩生活習性等更為熟悉 。如果單純的以雙方的經濟條件來確定小孩的撫養權 , 無直接法定依據,小孩應判予原告周某撫養為宜 。
第二種觀點認為 , 周某沒有固定職業,身體也不好 , 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生活不穩定,自己還有每個月花費一定數額的醫療費;而付某經濟相對寬裕,有較穩定殷實的收入來源,且孩子已滿2周歲,本著對孩子以后的生活、教育考慮,小孩應判予被告付某撫養 。
【評析意見】筆者認同第一種意見 。理由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 ,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對于如何界定“雙方的具體情況”,則要會同個案的情況予以綜合仔細的考量,但總的原則是,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應當優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 從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 。具體到本案中,雙方的女兒現在雖然早已滿2周歲 , 已過哺乳期,但孩子尚屬年幼 , 此時更加需要與之從小感情深厚的母親的養育照顧 。本案原告雖然在收入上相對被告少的多,但是收入高僅是作為考慮子女撫養問題的其中一個因素,并不是決定性因素,況且作為小孩的撫養費而言 , 是以父母雙方共同其收入作為參照來承擔 。就算是原告來直接撫養,被告也會當然的承擔與其收入成一定比例的經濟撫養義務 。小孩長大成人要繼續深造,作為不直接撫養的一方 , 不應該因撫養權的歸屬而在經濟支持上有所差別 。
【孩子選擇撫養權 孩子撫養權歸屬應當優先考的因素】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 , 其中第3條規定了其撫養權可予優先考慮情形:“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 , 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蛘哂釁淥煥謐優硇慕】檔那樾危?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本案中,被告常年在外務工,與小孩感情相對不深,反觀原告 , 小孩隨原告生活時間達五年之久,母子感情深厚,原告對小孩的習性、愛好等較為了解 , 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務工,也沒有更好的條件來照顧小孩,由原告來直接撫養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心身健康 。結合本案的情況可以理解為第三條第二款之情形,即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
三、從心理學角度看 。相關研究發現 ,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特別是嬰幼兒,健康成長所需的最重要的條件 , 不是優越的物質條件,而是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嬰幼兒初到人世,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賴撫養者 。和撫養者形成依戀 , 是其在心理上產生安全感的必要條件 。孩子跟隨與一方時間較長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變更撫養,則對孩子的成長極為不利,所以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心里健康這個大的原則出發來判定 , 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礎作為第一考慮因素,避免讓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歲的兒童遭受二次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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