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保障 。
我國民法典雖然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獨立的財產權 , 但對于獨立財產的范圍和內容未予以規定,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或忽略 。另外,有些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權益時對未成年人考慮的僅局限于撫養費,忽視未成年人對財產的權益 。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依據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 。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種原因取得的財產都應歸其所有,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 。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更要關注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于他們的成長、學習和興趣 。
二、撫育費 。
現階段我國子女撫育費案件在總體上呈現發案高、增長快、當事人積怨深、調解難度大、所涉利益多元及關系復雜的特點 。完善我國撫育費給付制度,就要堅持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宗旨,明確和細化撫育費的內容;實行撫育費給付數額百分比制度 。一是在父母離婚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出一部分作為成長基金,二是改變固定數額制,代之以撫育費數額隨父母收入變化而變化的機制 。與此同時,確立撫育費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對其是否支付撫育費、支付的數額和自己的收入狀況進行舉證;在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上 , 實行“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并行制;允許判決子女輪流撫養等 。在司法程序方面,專設未成年人審判組織和審判程序;加強對撫育費案件的訴訟調解;建立子女撫養費裁決統一登記、統一繳扣和統一支付制度 。
三、探視權 。
探視權是一個雙向的權利,對于父母來說,探視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我國法律關于探視權的規定偏重于父母利益的保護,對子女利益的保護是欠缺的 。因此,探視權不僅應設定為父母的權利,還應設定為義務 , 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子女的利益 。在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充分考慮子女的愿望 。此外 , 探視權的主體范圍應擴大到第三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子女盡量依賴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 。探視權應受到必要的限制和保障 。只要無害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保障父母探視權的實現;但如果出現探視可能違背未成年人利益和危及到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 , 法律應對探視權予以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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