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法律規定 同居關系結束時雙方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同居關系結束時雙方所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
問:我和對象未領結婚證,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我們生育了一個女孩12歲了 。現在我們不想在一起生活了,但孩子歸誰撫養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 , 如父方條件好 , 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因此 , 你們結束同居關系時可以協商孩子由誰撫養,得照顧子女的利益,同時還得征求孩子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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