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26日16時50分,被告李某駕駛大陽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上思縣城往叫安鄉方向行駛,廖某駕駛的大陽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與其對向行駛 , 雙方行至縣道X267線4KM 490M處時 , 由于李某駕駛機動車侵占對向直行車輛的正常行駛路線,發現險情時措施不及時,致使其所駕駛車輛前部與廖某駕駛的大陽牌摩托車前部相撞,造成廖某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鑒定 , 廖某的傷殘為二級 。上思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廖某無責任 。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共計計313298.34元;另查明,原告廖某生有一子4歲,一女9歲 。廖某的母親72歲 , 父親75歲,均無生活來源 。
【分歧】
對應否通知被撫養人參加訴訟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受害人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受害人有權直接向加害人主張權利,無須通知被撫養人參加訴訟 。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撫養人是賠償權利人,應通知其參加訴訟,否則不能判決被告直接向受害人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
【評析】
筆者認為,首先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定: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該條規定被撫養人可以成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主體 。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在賠償了殘疾賠償金的情況下,不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因為被撫養人生活費已經包含在殘疾賠償金之中 。但是由于目前沒有新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案件 , 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也就是說,在致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仍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兩者相加就是《侵權責任法》第16條所指的殘疾賠償金 。
綜上,筆者認為,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本人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直接受害人對于殘疾賠償金有當然的賠償請求權 。如果受害人已經主張了殘疾賠償金,因該殘疾賠償金已包含了被撫養人生活費,法院無須通知被撫養人參加訴訟 。但受害人的法定撫養人是具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的,如果直接受害人或者其他被侵權人怠于行使該賠償請求權 , 其有權直接起訴要求加害人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如果加害人已經賠償了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只能要求就該殘疾賠償金進行析分,無權向加害人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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