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齊某(女)和赫某(男)于1987年7月結婚,婚后多年沒有生育 。經過醫院檢查,發現赫某沒有生育能力 。1994年,夫妻二人通過熟人到醫院為齊某進行了兩次人工受精手術,都沒有成功 。1995年初,夫妻二人又到醫院為齊某實施了第三次人工受精手術 。不久,齊某懷孕并于1996年初生下一個女孩 。此后 , 夫妻二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感情日漸淡漠,以致長期分居 。分居期間,孩子一直隨齊某生活 , 赫某也不斷寄去生活費 。2006年底,齊某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雙方在其他方面都沒有分歧 , 但是赫某卻在他是否應該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的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 。這個案例中,主要是對人工受精所得子女是否為親生子女的認定問題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對待子女問題上又該如何處理呢?
法律分析
雙方同意的異質人工受精子女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
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是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 因此出生的子女與一方父母甚至是父母雙方都沒有血緣關系 , 但是這并不能成為否認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據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據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緣上的差異,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一般的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是沒有區別的 。
夫妻雙方一致同意是履行撫養義務的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的異質人工受精手術所生的子女才視為夫妻雙方的子女 。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擅自采用異質人工受精手術生育子女,是不能把父母子女的關系強加給不同意的一方的 , 不同意的一方也沒有對所生的子女撫養的義務 。在上述案例中,赫某先后三次陪同齊某去做人工受精手術,可以證明他是同意的 。因此,他以孩子不是他的親生子女為理由拒付撫養費的行為是錯誤的,他應當對所生的孩子承擔撫養的義務 。
提供者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
【離婚了!女方怎樣可以得子女撫養 離婚男方是否撫養“人工受精”的子女】提供異質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雖然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講 , 與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緣關系 , 但是他們并不對所生的子女承擔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而且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嚴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長大后結婚時可能會導致近親結婚的時候,才可以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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