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撫養權公證的相關法律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離婚后,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 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因此,離婚后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 。由于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于重大人身關系變更,有關部門出于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正由于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 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于采納公證書 。
由于《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 , 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
二、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如何公證:
《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范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和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 , 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 , 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以上就是94常識網小編整理的有關撫養權公證的法律知識及辦理撫養權公證協議書的具體步驟,夫妻雙方應到公證處了解公證的具體要求,不違反法律公德進行公證,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信息 , 依法公證,辦理好流程,務必要確認法人、簽名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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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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