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時協議一方不負擔子女撫養費,經過若干時間他方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的訴訟,法院如何處理的復函
1981年7月30日,最高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關于處理撫養糾紛中兩個問題的請示收悉 。
第一個問題 。據你院來文所述 , 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對孩子撫養問題,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達成協議,過若干時間(如一、兩年)后,撫養孩子的一方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為依據 , 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 , 另一方則據原協議拒絕這種要求 , 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我們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 ,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 , 撫養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養費用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述的理由 , 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 , 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
第二個問題 。當事人鄧森 , 因雙方和孩子的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要求改變原來對孩子撫養費部分的判決 。我們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見:即“鄧森所提不是基于對原判不服的申訴,而是依據新情況提出訴訟請求 。”因此,可由你院發交基層法院作新案處理 。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法律怎么規定的 如何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子女撫養費問題處理】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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