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的主體是父母還是子女
【案情】
2007年3月 , 父母離婚時約定婚生女兒張-紅由生父張某撫養 , 后因其與繼母不合 , 便與生母李某生活在一起 。2009年7月3日,張-紅以原告的身份(生母李某為法定代理人)向生父張某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
【分歧】
【父母雙方可通過變更撫養關系 變更撫養權的主體是父母還是子女】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應以子女還是父母一方起訴?即誰作為原告提起此類訴訟 。
對此存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 張-紅因與繼母關系不和 , 已經回到生母身邊 , 變更撫養關系是其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生母作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說明其愿意撫養原告,因此被撫養人張-紅可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
第二種意見認為,變更撫養關系涉及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無論結果如何 , 父母一方要么是權利主張者,要么是義務承擔者 , 因此應由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父母一方為原告提起訴訟 。針對本案,即由生母李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
【評析】
一、撫養關系是指因婚姻家庭關系、非婚姻關系和擬制血親家庭關系而產生的對未成年子女的養育、教育義務 。
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
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四、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 , 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
五、離婚后 , 子女撫養關系可以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六、第一種意見,子女作為原告可以理解為:子女要求變更“被撫養關系”與案由“變更撫養關系”是有本質區別的 。所以說此類案件如果以子女為原告 , 那就是完全錯誤的 。第二種意見才是正確的 。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該案張-紅因與繼母關系不合而回到生母李某身邊,表示其愿意與生母生活在一起,而事實上也由生母對其進行監護 。作為張-紅的法定監護人李某有權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原監護人張某與張-紅的撫養關系 。
二、該案以張-紅作原告,以生母李某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盡管可以說明其要求與生母共同生活 , 生母李某也愿意對張-紅進行實際監護的事實,但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來說 , “監護權”是一種實體權利或義務,而該案生母李某既是義務的承擔者 , 又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與民法原理相悖 。因此,既然張-紅與生母之間就變更撫養關系的問題達成合意,那么 , 李某作為生母可以原告的身份向原監護人張某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撫養權變更的主體是父母還是子女”問題進行的解答,變更撫養權的主體應該是父母而不是子女 , 撫養權的變更應該是由父母一方提出的,而不是子女提出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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