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對繼子的撫養權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并不必然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他們之間才產生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樣的關系 。我國立法對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的成立沒有作具體規定,但通常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撫養教育關系成立:(1)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負擔了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繼子女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2)繼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雖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負擔,但與繼父或繼母長期共同生活 , 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可見,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 應當等同于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據此,繼父母離婚后對與之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享有撫養權是不言而喻的;對應的,繼子女可以選擇要求親生父或母撫養 , 也可以要求繼父或繼母撫養 。
繼母沒有繼子的撫養權,可否結婚
可以結婚 。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請求撤銷婚姻的 , 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你所反映的情況都不在上述婚姻無效的范圍之內 , 因此可以結婚,法律不加以干涉 。
【繼父有沒有撫養權 繼母對繼子有沒有撫養權】在重組家庭之下,繼子女可以在繼父母身上得到缺失的愛,并且對于我們的成長來說,養育之恩是大于天的,我們也應該在受到養育之后回報將我們養育越長大的父母 。以上內容是94常識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問題回答,如有不全,請您移步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尋求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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