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的經濟幫助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生活困難指 , 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 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 , 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2、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 , 給予適當的安排 。
3、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對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4、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 , 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對方可終止給付 。
5、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
6、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
7、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 , 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
離婚中的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離婚中的損害賠償
1、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2、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
3、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
4、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 , 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 不予支持 。
5、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6、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
7、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二審期間提出的 , 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 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
8、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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