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離婚時如何判定一方為有過錯
(1)不忠實行為
(2)重婚
(3)同居
(4)家庭暴力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6)不良惡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 ,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是什么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 , 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 。××婚姻登記處” 。注銷后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
【民法典關于離婚過錯方 民法典離婚時如何判定一方為有過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不是自愿離婚,而是因為夫妻一方犯了錯而導致離婚 , 那么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供一些過錯方過錯之處的證據才能讓法院判定雙方可以離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94常識網進行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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