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其依據來源于本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這種調解屬于民間性質 。“有關部門”在實踐中一般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等 。由這些部門進行調解,符合當事人的非訟心理和社會生活中的傳統習慣,易于當事人認可和接受 。也由于調解人一般對當事人的情況比較了解,便于做好思想開導工作,緩解夫妻間的矛盾,有助于妥善、及時地化解離婚爭議 。
對于離婚糾紛 , 訴訟外調解并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 , 也不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也可以在接受調解后隨時退出調解 。調解前不能“強拉硬拽” , 調解中也不能“強加于人” 。因此 , 經過調解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一種是雙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歸于好 , 繼續保持婚姻關系;第二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 , 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也達成一致意見,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 , 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再一種是調解不成 , 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則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對子女、財產問題達不成協議,而需訴諸法院解決 。
二、訴訟離婚
(一)訴訟離婚的概念及特征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 , 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 , 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 , 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 , 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 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
第三 ,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
【離婚法律訴訟程序 中國離婚法規定的訴訟離婚程序】(二)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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