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原告擔負哪些舉證責任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 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 , 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舉哪些證據呢?
一、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 , 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 。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 , 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
三、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
四、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
五、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
【訴訟離婚舉證證據怎么寫 原告在離婚訴訟需擔負哪些舉證責任】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
猜你喜歡
- 經人民法院判定不準離婚后 判決不準離婚的解決辦法
- 夫妻雙方都在國外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雙方均為外國國籍 如何在我國境內辦理訴訟離婚
- 為了逃避債務假離婚犯法嗎 “假離婚”逃避債務,行為合法嗎
- 離婚糾紛一案 慎重處理公告離婚糾紛案件
- 男方下落不明怎樣離婚 如何與下落不明的人離婚
- 離婚 法院如何判決 訴訟離婚法院如何判決
- 離婚糾紛案例 審理離婚糾紛案件值得關注的幾個實踐的問題
- 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誰?第三人能否成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
-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在什么情況下離婚要給予經濟幫助
- 婚姻法關于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 法律歸于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