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后 ,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受理 。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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