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 , 是在當事人調解達成協議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 。因為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完成,并由法院出具文書,故其具有法律效力 。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或調解筆錄生效后 , 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 。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 。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 。若有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 , 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二、當事人不通過法院 , 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如果協議中規定夫妻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過戶房產時 , 一方以此為贈與行為,撤銷贈與,此處該怎樣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故如果請求撤銷的一方無法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其受到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將被駁回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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