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司法解釋(二)作出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 ,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 , 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有表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 , 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 , 協商一致的結果 。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 , 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
【離婚協議超過一年可不可以起訴 協議離婚后超過1年可以索賠嗎】黃*有說 , 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當事人的訴權,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 。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 , 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 。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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