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 。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
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
符合上述條件 , 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 , 都屬于共同債務 。
從上述總結中可以看出,凡是在結婚期間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包括贍養老人,供養子女,共同經營等活動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外夫妻雙方有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即使沒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也是屬于共同債務 。反之如果一方隱瞞另一方在外借債且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不屬于共同債務的,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所欠的債務也應該屬于個人債務 。
二.共同債務的歸還
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在具體如何償還共同債務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離婚律師建議在確定為共同債務時最好是根據家庭具體情況,雙方收入比例等實際情況來協商處理 。
三.偽造共同債務的處理
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 。其實,您也不必過于擔心 。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 , 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
【夫妻離婚偽造債務 夫妻離婚對方造假債務如何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 , 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民法典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 , 可以防范和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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