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 。前兩種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規定可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兩種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識上均存在著嚴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礙,其在正常的生產、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認識事物能力和判斷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獨立實施法律民事行為 。如癡呆癥人、偏執型精神病人、輕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癥人等 。
分析精神病人不同情形,其意義體現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法院在依法分割離婚財產時,或者精神病人作為離婚一方具有生活困難的 , 應由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并將精神病人作為特殊的當事人在離婚后是否能夠得到對方當事人的某些護理和照顧 。為正確處理此類糾紛,依法審查和確認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成為法院處理時的關鍵 。可根據精神病人的病情程度,在生活等各方面分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尚有一部分自理能力三種情形 。對這些不同情形,在個案中審判人員必須作出認真、準確地劃分 , 以區別不同情況,確定各類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使之依法符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一方當事人屬于生活困難的法定情形,據此由另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或者進行特別的照顧和護理 。因此,為切實維護精神病人在離婚糾紛中訴訟活動及財產分割等方面的法律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筆者從四個方面,包括程序和實體處理上對精神病人所享有的相關的法律權益問題,結合審判實踐,作如下具體的闡述 。
一、關于在離婚訴訟中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及其認定
在于訴訟中對于確定為精神病人,應當依據民法原理規定的采取個案審查確認制度 。有的精神病人符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識反映能力上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在法律上不知其行為后果,完全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有的精神病人符合限制民事行為人的特征:在決識反映能力上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 , 缺乏判斷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 在法律上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不能完全辯認自己的行為,不能足夠認識到行為的法律后果 。而精神病人在訴訟中能否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這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活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 以及給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經濟幫助款額多少為適當的問題,即程序是否合法,實體處理是否正當 。因此,應首先考慮采用何種標準來確定或認定其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
(一)理論上掌握的標準:
【精神病人起訴離婚法院需要認定精神病 在離婚訴訟中確定精神病人的標準是什么】要看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其對行為的辯認程度如何 , 有完全不能辯認,還是不能完全辯認之區分 , 對此應有正確的理解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其屬于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比較復雜的事物或者比較重大的行為 , 缺乏判斷是非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能力,并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完全不能辯別、意識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應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全部辯別、意識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的,應被確定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疇之內 。在離婚訴訟中 , 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確認問題,對涉及訴訟代理活動和離婚財產的分配,以及另一方給予多大的經濟幫助款額為適宜,成為了法院依法處理糾紛具有正當性、公正性的前提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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