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先生和婁女士是一同在青島某大學任教的同事,兩人于2000年登記結婚 。為了發展 , 婁女士為翟先生爭取到了去美國工作的機會,2003年翟先生到了美國某州發展,還把女兒接去上學 。后來婁女士得知翟先生又結婚了,馬上打電話證實 , 翟先生卻說:“判決書應該給你寄過去了 。”原來該州規定,凡在本州住滿90天的就可以起訴離婚 。該州法院依據翟先生的申請,開庭審理了此案,但婁女士未收到開庭傳喚通知,未到庭參加庭審,因此法院就進行了缺席判決 。婁女士想辦法拿到判決書后,到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判決無效 。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中國公民在美國起訴國內配偶離婚的案件,爭論的焦點是外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的情況下做出的,該離婚判決能否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外國離婚判決在我國申請承認的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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