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訴訟回避需哪些證據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 , 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 。
二、離婚訴訟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回避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即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離婚訴訟中 , 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都應該回避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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